2012年3月3日星期六

沙巴风云录 第一章 (转载)


《一国两制的大马联邦》  作者:陈同

沙巴州,是一个长期以来被西马人民忽略的州。每个人当然都知道沙巴,也多多少少认识沙巴州,知道全东南亚最高的亰那峇鲁山(又称为中国寡妇山或神山)就在那里,也知道西巴丹岛是大马的潜水天堂。除了这些,沙巴州在大家的印象中,可说相当模糊。谈到沙巴的政治,许多名字会浮现:敦慕斯达化,哈里士,百林,杨德利,章家杰。。。。。。说到政治青蛙现象,沙巴州认了第二,没人敢认第一。

这个马来西亚第二大面积的州属,虽然是马来西亚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可是却距离我们很远,。。。就是因为这样,所以沙巴州发生的事故,西马人一般很少会关心。然而,也是因为这样,我们都忽略了,沙巴州发生过的事故,其实正在深深的影响着我们西马的政治生态!沙巴州从80年代开始的《非法移民漂白计划》,现在就在西马这里上映着《续集》。

沙巴州当年对石油开采权分享利益的合约,也严重的影响着东海岸的吉兰丹州和丁加奴州。沙巴州的政治谋杀手段,在西马也深深的影响着一些特定人物,在政治斗争的时候发挥的淋漓尽致。

197666日的沙巴首长和内阁成员集体坠机死亡的案件,直到今天已经过了35年,谜底始终没有被揭开。但是民间一直流传着《政治谋杀》的说法,越来越多人相信,出事的飞机,是被人事先安装了炸弹,要取他们的命。原因?就在石油利益分享的课题上。这一点,下篇我会重点与大家分享。

沙巴州天然资源丰富,可说是马来西亚13州之中,原产品资源最丰厚的一个州。按照常理来说,先天条件如此优厚的沙巴,如果获得正常的运作发展,它必然会是马来西亚最富裕的州。单单是石油和天然气的蕴藏量,已经足够令沙巴成为一个甚至比汶莱还要富有的地方。

想想看,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每年净赚600亿马币,其中超过一半就是来自沙巴。如果按照当年沙巴加入大马的协定条文,那么,沙巴将可分得所有盈利的80%!也就是说,600亿的一半是300亿,300亿的80%,就是240亿!

大马所有其他州属,包括号称资源最多,收入最高的雪兰莪,总收入都没那么多!更何况沙巴州除了石油和天然气,还有木材,还有各种原产品!无论怎么看,沙巴都是最有条件成为大马最富裕的州属。

可是,残酷的事实却告诉全世界:沙巴州是全马排名第二最贫穷的州!为什么会这样?那些丰富的税收去了哪里?每年数百亿的原产品收入,进了谁的口袋?为什么沙巴州子民,没有办法分享自己州属的财富?天然资源最丰富的地方,人民却生活在贫穷线下。这是非常讽刺的对比!沙巴人民的血泪,有多少西马人能够体会得到?

在讲述这些令人心碎的现象之前,我觉得有必要先让大家详细的认识沙巴。包括当年沙巴如何加入大马,为什么西马人造访沙巴,必须使用国际护照(如今这项条例已经放宽,西马人民入境沙巴只需出示身份证)?

这一切,且让我细说从头。其实,1963年,沙巴和砂拉越,是以一个《国家》而非《州属》的身份,与西马11州及新加坡一起组成《大马来西亚国》。沙巴和砂拉越,既是大马其中一个州属,也是两个《自治邦》。

简单的说,就是《一国两制》。由此可见,当年邓小平在香港回归中国的过程中提出的《一国两制》概念,其实不算创举,48年前,大马就已经采用了。

1963年,沙巴和砂拉越州,与西马签署了一份协定,取名为《1963马来西亚协定》,其中一项最特殊的条文写明,砂拉越与沙巴两州拥有移民自主权,也就是《移民特权》。

为什么砂拉越与沙巴从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日开始至现在,都拥有这项移民自主权?如果想要了解这项许久以来颇令西马人,包括政客律师等耿耿于怀的移民特权,就得了解什么是马来西亚协订?

换句话说,即是马来西亚最基本的历史,这也是最基本的历史知识。身为马来西亚人,尤其是国家与政治领袖,如果连这些基本的历史知识都没有,肯定是令人耻笑的事。而身为马来西亚公民的我们,如果要谈论东马两州,就有必要了解《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的内容,否则就无法深入探讨沙巴和砂拉越的各种课题。

1963年马来西亚协订的诞生

马来西亚是在1963916日成立的,它是由马来亚联合邦,砂拉越,北婆罗洲,新加坡所组成。新加坡在1965年退出了马来西亚。北婆罗洲就是沙巴的原本名称。1963年以前砂拉越与北婆罗洲(现在沙巴的前称)都属英国的殖民地。马来亚联合邦与新加坡也是英国殖民地。惟马来亚联合邦在1957831日获得独立,随后新加坡也成为一个自治邦。

马来西亚的成立,是经过这样的程序:1961年,马来亚联合邦首相东姑阿都拉曼首次提出了有关组织马来西亚的概念,目的在于促进马来亚与英国属地的经济和政治合作,并且希望在这课题上与英国,砂拉越,北婆罗洲,汶莱及新加坡达致谅解。

东姑随后成立了马来西亚咨询委员会( Malaysia Solidarlity Consultative Committee , 并多次就组成马来西亚有关的诸多问题,先后在亚庇,古晋,吉隆坡与新加坡举行了会议。而经由英国与马来亚官员组成的柯柏特调查团( Lord Cobbold )也在1962前往砂拉越及北婆罗洲调查及确定两个殖民地人民的意向。就马来西亚问题,英国,马来亚,砂拉越,北婆罗洲政府接着在19628月份正式于亚庇举行政府级的准备会议。

同年1220日,英国,马来亚,砂拉越,北婆罗洲举行政府级会议,就各有关问题举行了总结会议,并拟定出达致共识的《马来亚,英国,沙巴 , 砂拉越政府级报告书( Report of Malaya Britain Sabah Sarawak Inter Governmental Committee )。

政府级委员会报告,是一份代表英国,马来亚,沙巴及砂拉越各政府认可与核准的最重要文件,也是最终作为马来西亚协订的实质内容。要知道马来西亚协订,就必须知道这份“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它先是在1963年的38日砂拉越立法议会通过核准,接着313日在北婆罗洲立法议会通过核准。

根据这份文件,马来亚,英国,新加坡,北婆罗洲,砂拉越最终于同年的79日在英国伦敦,正式签署了马来西亚协订( Malaysia Agreement )。而英国政府也在 719日下午核准了马来西亚法案( Malaysia Bill )。

随后,马来亚,新加坡,砂拉越及北婆罗洲政府都在同年8月份先后在国会与立法议会核准了马来西亚法案。砂拉越的立法议会是在821日核准该项法案的。

马来亚联合邦政府原来建议1963831日成立马来西亚,可是鉴于当时汶莱武装事件引起紧张局势,英国的英联邦殖民地大臣桑迪斯( Duncan Sandys )敦促展延成立日期,而马来西亚最高元首也于8 29日签署马来西亚协订与916日正式宣告成立的颁布令。

除此之外,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宇丹(U Tant)根据派往砂拉越及北婆罗洲调查团所作报告,在1963914日,砂拉越时间晚上1030分,于联合国总部宣布了砂拉越及北婆罗洲人民支持马来西亚的意向。

综合以上所述,可以肯定的一个事实:就是马来西亚协订并不是一个单边契约,而是多边政府所签署认可并共同遵守奉行的国际性文件。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也并非单一政府的文件,而是相关政府达致共识与协议的最后正式法定文件;以及更重要的是:它是马来西亚协订的基础文件,马来西亚协订是以它为基础的。

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签字的四方政府代表是:

英国: Lansdwne ,J.M.Martin, H.P.Hall, D.J.Gordon Smith,T.J.D Brien.
马来亚: Abdul Razak, Abdul Aziz, C.M.Sheridan, N.Dond,R.J.C.Wait.
砂拉越: D.Jekeway, P.E.H.Pike, B.A.St.J.HepburnAbang Hj.Mustapha, Jugah, Awak Barieng,Bernard Montegrai 林朋寿, 谢晋新, G.A.T.Shaw.
北婆罗洲: R.N.Turner, D.A.Stephens, W.K.C.Jones,H.N.Davidson, Datu Mustapha bin Datu Harun,丘锡洲, K.S.Hooey.

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列明了有关联邦事务及砂拉越北婆罗洲政府事务、范畴与权限的有关条款,即一般所指的《马来西亚契约》。这些包括:

1.宗教
2.移民
3.教育
4.公民权
5.联邦立法
6.州宪法
7.立法权的分配
8.土地
9.国家政府理事会
10.财政条款
11.选举
12.司法
13.公共服务
14.国家语言
15.土著民族特殊地位
16 宪法保护
17.联邦部门过渡时期的处理
18.现有法律
19.紧急权力
20.过渡时期的联邦部门安排
21.县未决案件莪处理
22.对财政与技术援助的国际合约
23.统治者会议的赞同。

由此可知,一般所称的《马来西亚契约》,实际上是 23条而非 21条。

从这些条款中来看,砂拉越与沙巴(前北婆罗洲)都享有不少的特权。但是到了今天,其中的许多特权,都已经在无形中消失。目前最令人瞩目的,是自主权,即在此协订下砂拉越与沙巴在移民的控制方面有独立的权力。

因为如此,砂拉越及沙巴两洲政府的这项权力,长期以来就一直令西马的政治领袖,尤其是来自反对党阵营的政治领袖,还有社会运动人士耿耿于怀,说这是《一国两制》。

但是这些条款已经被砂拉越的《白毛政府》和沙巴州的慕沙阿曼政府滥用,专门用来阻挡反对声音入境沙砂两州。这和当初订定《移民自主权》的初衷,已经背道而驰。以下为移民条款的内容:

1 。联邦保持控制入境马来西亚的权力。惟进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须先通过有关的州政府。

2 。联邦宪法须修改以配合砂拉越及北婆罗洲与马来亚联合邦之间的移民的控制。

3 。联邦政府不可在没有获得砂拉越及北婆罗洲政府的同意下,擅自修改有关两洲的移民条例。

4 。砂拉越或北婆罗洲政府所批准的外国人,准许进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除非是具有特殊情况则由联邦政府决定。

5 。任何外国人或马来西亚人要进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必须获得有关州政府的批准,政府官员则例外。

6 。联邦政府必须保证,联邦与砂拉越所进行的计划,如果有关系到合格的劳工,联邦就不可聘用外劳。联邦政府也不可拒绝砂拉越及北婆罗洲所需要的外国专家或技术顾问入境。

了解上述内容之后,你就可以明白,为何至今外来劳工,包括西马劳工及专业如律师医生前往砂拉越及沙巴两州,须获州政府批准始能执业的原因。有些人或许觉得纳闷:为什么沙巴与砂拉越要有移民自主权?

因为,对于砂拉越及沙巴来说,移民的控制是重要的,而且在政府级报告书中将之列为《特别的权力》,除了砂拉越及沙巴的人民与政府之外,联邦政府都无权对砂拉越及沙巴的移民控制权进行检讨与修改。

当年也是英国殖民地的砂拉越及北婆罗洲(今日沙巴),为什么对外来的移民必须有控制权?这是需要从马来西亚成立前的有关民意调查,英国与马来亚政府对这问题的态度,及砂拉越与北婆罗洲政府在筹组谈商的整个过程中,所持的立场去了解的。

而这些,都在《柯柏特委员会报告书》( Report of the Cobbold Commisionon their Enquiry in North Borneo and Sarawak on The Malaysia Proposal , 及马来西亚团结咨询委员会《马来西亚备忘录》( Malayisa Solidarity Consultative Committee,Memorandun on Malaysia )等等重要的文件中充分反映出来。

柯柏特委员会是由英国及马来亚联合邦官方的联合组织。其成员包括:(英国) Lord Cobbold, Sir Anthony Abell, David Watherston ( 马来亚 ) 拿督王保尼, Muhammad Gazali bin Safie

这委员会于1962 219日抵达古晋听取砂拉越人民对马来西亚计划的意见及建议,稍后前往北婆罗洲的亚庇。该委员会过后发表了有关北婆罗洲及砂拉越人民对马来西亚建议与意见之《柯柏特委员会报告书》。

这份报告书的第四章节,指出了有关移民的部份。它说:北婆罗洲与砂拉越所有民族与集团曾很广泛地向调查委员会表示意见,认为国家土地面积之比率,该两地的人口算是很少,所以它须保护他们不致受到从联合邦(马来亚)其他各地而来无限制的移民的影响。

报告书说:《我们毫无怀疑的认为这是一种合法与必要的条件。不过,我们认为从外边进入马来西亚任何一处的移民,应由中央政府统制,惟欲进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时,须根据规定征求有关国家政府的准许方可。》

报告书也指出,中央政府保证地方政府招募从事工作的人员入口,不可加以限制,除非是为了治安的理由。至于从马来西亚内其他任何一处进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的移民问题,报告书建议这种措施应由该国自行统制。在中央政府服务的人员,如联合邦官员的自由行动,应得到地方政府保证不加以限制。

《我们也建议不应限制由婆罗洲地区进入马来亚的人民行动,我们注意到关于限制公民行动自由的规定,将会抵触到在宪法下所保证的基本自由,但是鉴于局势的特殊的情形,我们极力建议应订立适当的宪法规定以方便安排。》

除此之外,马来西亚团结咨询委员会之《马来西亚备忘录》也提及砂沙移民控制权的问题。这份备忘录是由北婆罗洲代表团团长 Datu Mustapha bin Datu Harun, 砂拉越代表团团长杨清和,马来亚联合邦代表团团长 Mohamed Ismail bin Mohd Yusof 及新加坡代表团团长李光耀于196223日在新加坡签署。

备忘录指出:《本委员会曾经很广泛地讨论进入婆罗洲地区移民的问题,鉴于在婆罗洲地区,新加坡和马来亚现存的优良的统制且存有同样的法律,移民事务应由中央政府负责的概念,虽然可以接纳,但是来自婆罗洲的代表团却认顾虑到将来可能会有从新加坡和马来半岛向婆罗洲地区的自由移动而深感不安。》

《目前这些地区人口非常稀少,因此可能吸引来自过份拥挤和人口稠密的新加坡和马来半岛各州的移民。婆罗洲地区深切希望能够保障它们的土地,贸易和职业,以免被来自马来西亚其他部份的人所占取。》

《它们也深切希望没有来自马来西亚其他地区部份的不良份子,能够准许进入婆罗洲地区,并且已注意到为了保障此目的而必须拥有充份的安全措施。》

备忘录也指出 : 《本委员会并未忘却一项事实,即如果将来婆罗洲各邦想要迅速的进步和发展,它们将需要吸引劳工和技术人员,而这些人员应该以合理的速度获得。》

《但是为了对婆罗洲地区的公平起见,本委员会觉得应该给予有关地区一个机会,去决定它想要采取的发展速度所可能引起的人口问题,加以适当的考虑,同时依据全国计划配合整个马来西亚联合邦的全面发展的一般宗旨和趋势。》

《鉴于婆罗洲各邦在土地农业和州政府机构方面的自主权,和对地方政府的统制,各州当然可获某些保障。》

《对于这些事项采取某些政策,可能产生使人无意,甚至阻止他们移入这些地区的效果,但是婆罗洲各邦并不十分乐意,除非它们拥有宪制上的保障。》

《本委员会因此欢迎马来亚联合邦首相的声明,谓他极度同情婆罗洲各代表团对此事的意见。所以对于将来不会有毫无阻碍的由其他马来西亚各邦移民到婆罗洲各州,而实施这种控制移民的宪制条文,可由宪法专家策划的保证,本委员会会觉得满意。》

东姑同意维持砂拉越及沙巴移民控制权。事实上,当时的马来亚联合邦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已在19611016日的马来亚国会清楚地表示:《在我们未来的宪制安排上,婆罗洲人民可以在他们有强烈感觉的问题上,有较大的发言权,诸如对移民,关税,婆罗洲化和他们的国家选举权的控制。》

同时,婆罗洲政府1962131日在亚庇发表的《北婆罗洲和马来西亚》( North Borneo and Malaysia )也如此披露:《为了证明他对婆罗洲地区的内政,尽量作最少的干预的诚意,东姑阿都拉曼已经同意北婆罗洲政府对于马来西亚其他各州移民入北婆罗洲的问题,应该维持控制权。》

以上诸项历史文件,无疑的清楚说明砂拉越及沙巴至今扔拥有移民控制权的历史背景,社会,人口的原因,并且多边政府(英国,马来亚,新加坡,砂拉越及婆罗洲)对此课题,所达致的共识于协议。更重要的是当时马来亚联合邦政府的认同,与首相东姑阿度拉曼在课题上的态度和承诺。

从上述马来西亚协订的事实,与诸项重要的历史文件的证明,西马一些国阵政客,尤其是308前的首相署副部长卡维斯的所谓《 1964年大马法令》实在是不知所云。同时他对马来西亚的历史一无所知,也确实令人吃惊和可悲!

当年马来西亚人民进步党主席拿督卡维斯曾在国会说过这么一番话。 他说,为了加强东西马的统合,东马(砂拉越,沙巴)两州政府《必须检讨 1964 年大马法令》。卡维斯的所谓《1964大马法令》, 其实根本就是无中生有的!找尽了马来西亚国会所通过的议案资料,也咨询了许多司法界人士,都无法知道1964大马法令》究竟是什么法令。

1964 年的什么时候有着这一项法令?以及这项法令所为是什么?根本无从稽考。其实后来证明,卡维斯话中所指与西马政客以往所谓的《统合》,应该是指 1963 年马来西亚协订中的砂拉越与沙巴两州迄至目前所拥有的移民自主权,也可以说移民特权。 其实砂拉越及沙巴两州拥有移民特权,而耿耿于怀,并对检讨之事念念不忘的这些政客,总是喜欢以统合观念作为理由,来试图达致目的。并且藉以误导对这些历史无知的西马人。

谈到有关马来西亚协订的历史,实际上对它缺乏了解和认识的,也包括东西马的政治人物,尤其是目前年轻一代。前者多是不学无术;后者却从小就被课本中的错误历史所误导。

上述的历史文件肯定有关事实:马来西亚成立于1963916日,即使是马来西亚联合邦宪法也列明这是《马来西亚日》( Malaysia Day )。可是课本上却将1957831日作为独立日。实际上831日是马来亚联合邦的独立日。其时砂拉越于北婆罗洲尚属英国统治的殖民地。因此一直以来马来西亚的独立日被人为的把冯京当马凉与张冠李载,这是篡改马来西亚真正的历史。

上述历史文件,令人了解为何在马来西亚契约的23条款中,列明砂拉越及北婆罗洲的移民主权。简单一句话,就是人口稀少与各方面都比马来亚落后。直至今日砂拉越及沙巴两州的社会,基本建设,工业发展,农业发展与乡村发展等各方面,都和西马等量齐观了吗?

没有,根本没有。因此,统合应该建立在正确意识的基础上。所谓统合,不应该是你统(治)我合(作),而是在国家意识下多元种族与多元文化的互相交流及融合。

对于马来西亚人来说,尤其重要的是了解与认识马来西亚的真正历史,尊重自己的历史,以真正的历史思维和精神来促进融合,如此来谈论东西马的问题,才会有实际的意义,否则只能被视为另有意图无的放矢罢了。

前面说过,沙巴州物产丰富,理应是大马最为富裕的州属,为何如今却沦落成为大马倒数第二,最贫穷的州属?当年参与制定《大马来西亚概念》的沙巴州已故领袖们,若泉下有知,会不会痛心疾首呢?

按照当年的协议,沙巴州的天然资源应该是大部分归沙巴子民,可是,这些每年可以换来数以百亿计的财富,哪里去了?原本属于沙巴人民的财富,为什么都不见了?这一切,都要从1976年的一宗坠机惨剧说起。

一场诡异离奇的空难事件,将沙巴政坛一半以上的精英葬送;也把致力为卡达山民族争取最大政治利益和掌控权的英雄炸成碎片,散落南中国海;也葬送了卡达山民族的前途,从此被有心人分化,力量弱化,结果被其他少数族群掠夺了原本属于他们的财富。

下篇,将为各位主讲《沙巴风云录第二章:改变沙巴政治风貌的诡异坠机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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