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4日星期日

严惩涉毒艺人


港台艺人涉毒,已经不是什么新闻。在他们璀璨的银色生活背后,其实是一泽糜烂的污沼浊潭。

年轻的时候,我也和十几廿岁的青年人一样,对活跃于银幕上的明星及舞台上的歌星很是崇拜,举凡有关于他们的一举一动,都有一股急欲探个究竟的渴求。那时候,就如同我看待外星人那样,真的以为明星和歌星乃非凡间之人,对他们的一切深感兴趣。

当然,青春少艾时,心中有偶像也未必是坏事,至少有一个追求的榜样吧。一些年轻人对某歌星或明星崇拜,仿效对方的歌或演戏的技巧,从中发掘自己潜在的才华,结果成功当了歌星或明星,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只是,例子没在我的身上出现罢了。

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明星和歌星在他们的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开始明白,再出名的艺人,也不过是凡人一个,他们要排泄、要吃喝解饥、有七情六欲、会病会老会死、有触犯凡尘种种禁忌的可能。因此,明星或歌星——更贴切的称呼,应该是“演员”和“演唱者”。演戏与唱歌,是他们的职业,就如同每人各自有的职业般。只不过,他们的职业,是能吸引万千眼球的娱乐事业,当卸下了这颗“星”勋的时候,他们其实也没有什么神秘性可言。

我们为什么不去崇拜能治愈大家疾病的医生?不去崇拜辩词动人的出色律师?不去崇拜画工细腻的画家?不去崇拜能建万丈高楼的工程师、绘测师?却要去崇拜以演艺为生的戏子、唱家?看来,是因为艺人服务的娱乐事业,能为大家带来最多欢笑声之故。“人生难逢开口笑”啊!这能让大家开心的人物,焉能善忘之?

然而,作为一个在娱乐圈正值当红的公众人物,其生活上的一举一动,都会被万千眼球紧盯着,尤其对于报刊来说,正是一股吸引读者购买欲的无形动力,即使“便秘”此等小事,也会被放大无数倍来报道。这种俗话叫“八卦新闻”的娱乐界家事,也正因为有一大帮好事之徒的追捧,才形成了可与政治民生问题分庭抗礼的匹敌局面。其新闻价值的可塑性和发酵的预期也远远超出了生活中的各类事件,可谓潮潮高低、光怪陆离。

既然是万人迷,如果其生活中出现不检点的行为,也就很容易影响那些对他(她)陷入崇拜而不能自拔者的心态,认为偶像如此做,并非错误,而是有其道理。在事件还未明朗化前,粉丝会认为偶像是被冤枉的;当证据确凿陈列在他们的面前时,他们又会认为偶像是可以被原谅的。因为这种盲目崇拜而导致对偶像的宽容错爱,使法律在对付这种人物时,也表现得软绵绵的。

涉毒的艺人其实多至车运船载,被捕的部分染毒艺人,只不过冰山一缺矣;亦不惟独港台的艺人如此,大陆、日本,乃至全球的艺人,皆在之内!令人担忧的是,某些艺人非但吸毒,还藏毒、售毒和制毒,对社会造成无穷的严重祸害!今天的毒品,已经改变服食时的烦琐性,被运用先进的技术制成丸状物,就像服食头痛药那样方便,不过,在体内所起到的药效,则不似止痛药那样简单咯!

艺人要有好榜样,粉丝也才有好模仿。名姓遭公开来拘捕的艺人,对其粉丝而言,无疑是一项伤害心灵之打击,对其不守法的行为深表失望。如前所述,艺人原来不是来自火星的外星人,是一介凡人尔,不保证不会犯下和其他人一样的罪案;不过,既然身在万人迷的这个岗位上,该知道自己负有楷模的责任,如果连这样的认知也没有,就真的太俗太逊了,他的粉丝却如何盲了目去追逐?

法律既然是用来抑制人类行差踏错的行为约束,也当能起到震慑的作用,才可彰显效果。对付知法犯法的艺人,不能过于手软,应比普通民众罪加一等,予其当头棒喝;免其戏演太多,把戏剧和现实都不分了,视现实的法律如无物!



**岂有此理**

港星任达华说:“既然他(莫少聪)已经认错,就给他改过的机会啦。”

吸毒不是运毒,不至于被判死刑,给予改过的机会当然是有的。不过,可以因为其艺人的身份而逃避必要的刑责吗?艺人是镶金的吗?我认为,刑责还是要的,初犯可以按例获轻判,但是不能给予艺人特权,使他们免受刑责,否则,对社会其他民众是不公平的,也是不良示范!

9 条评论:

  1. 我转我转再转,去我的客可以吗?我走了你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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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玩毒,但是我不放买卖毒品!!!自己做的事自己知道就好!喝醉也是一种毒!快和慢=任君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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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吸毒跟运毒其实真的是两回事啊!前者是被害后者则是罪魁祸首,是吗?艺人吸毒不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吗?大惊小怪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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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沈兴,
    我原意是吸毒或贩毒都不应该,尤其是身为艺人的,会给粉丝留下不好的榜样。

    虽然,吸毒的人不一定要通过艺人的影响,但是,艺人也吸毒的话,就等于鼓舞大众认为吸毒不是什么坏事的思想。

    你吸过毒?怎样感觉?像腾空追龙吗?

    喝醉,我也试过很多回,基本还可以控制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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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玉燕,
    吸毒跟运毒的刑罚不一样,运毒的罪是有可能被判死刑的。吸毒被捕,就是罚款或进戒毒所。有人卖就有人买,有需求就有供应,两者是因果循环不尽的。

    早已知道艺人很多有吸毒的习惯,只是没有被逮捕公开提审罢了。我是希望警政处对于艺人涉毒的案子,不要给他们来个特权对待什么的,应秉公办理。若可以,要对他们罪加一等,因为他们是属于公众人物,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就像吸烟的老师,学生看了,也觉得吸烟不是什么不良的嗜好,老师都吸了,还会是错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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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公众人物拥毒吸毒,应该罪加一等,因为他们向大众作了最坏的示范,间接涂害了许多无知者的思想,一定要严惩,才能对社会大众负责,也同时起到警惕其他徘徊毒海边缘艺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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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ninie,
    过去经常有港台艺人因吸毒被捕,这后来者却依然故我的在吸,当法律透明的。

    可见不严惩是不行的,除了要在刑责上严惩,我也建议禁这些冥顽不灵者演戏半年,瞧这些娱乐圈的败类还害怕不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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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毒,害人不浅。
    明知毒有毒,还是偏向毒中行。
    (这是仿拟修辞法,呵呵。)




    去做保姆3天,累死!
    还是家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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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cindy,
    【明知毒有毒,偏向毒中行。】
    这仿拟修词修得好哇!老师即是老师。

    【明知故犯者,罪行加一等。】
    这仿拟修词学妳的,指教指教。

    金窝银窝,终归不如家里的狗窝,回到家时最舒服的。我也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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